一、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
二、租金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吸纳毕业2年内在穗或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为招用人员购买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四、社会保险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创业企业社保补贴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
五、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六、岗位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其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穗应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创业者及被招用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七、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含)以上,并于获奖时已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项目;
2、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含)以上,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一等奖:20万元;
2、二等奖:15万元;
3、三等奖:10万元;
4、优胜奖:5万元。
说明:
1、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
2、获奖时已注册公司的优秀创业项目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申请;获奖之日起两年内注册公司的优秀创业项目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
3、注册公司没有任何变更法人的记录。
(三)申领时间:申请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补充说明:
1、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是指具有广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籍的学生。
2、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具有国外学历毕业证的回国人员。
3、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是指每年3月、5月、7月、9月、11月、1月的20日前。
4、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持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代表人。
5、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初创企业是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发文之日起登记注册3年内的,即2012年3月5日后成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6、各项补贴应按期申领,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
7、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温馨提示:相关证明模板请登录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hrssgz.gov.cn/gzbys下载。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核发流程:
询服务电话:020-85598396官方微博:@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政策详情及申领表格下载请登录: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hrssgz.gov.cn/gzb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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