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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2017年12月27日)
作者:招办    发布于:2022-09-19   点击次数:5916    文字:【】【】【
摘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3号)部署精神,2015年省在全省范围内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其中省直接组织培训320名,省委托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江门5市组织培训180名。现就省直接组织培训的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省委托地市培训的,由受委托地市发布报名通知并组织报名):

一、报名条件

在广东省登记注册3年内(截至2015930日)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初创企业)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且于19701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原则上每户初创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不超过1名。

重点选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且创业历程具有较好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获得过创业比赛奖项或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受过有关部门表彰(评选为创业先进典型者)或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二、培训安排

(一)培训机构。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中山大学等8家机构作为2015年度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项目省级承办机构(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具体名单及培训项目班次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培训内容涵盖宏观形势与政策、企业经营管理、市场拓展以及相关特色培训课程,采取集中授课、参观考察、交流对接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具体见各承办机构招生简章(附件2)。

(三)培训时间、地点。学制一般为3-6个月,集中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晚上或周末,授课地点一般在广州,具体以承办机构招生简章为准。

(四)培训费用。各培训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省财政按10000/人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超出部分由学员自行承担并由承办机构在学员报名时一次性收取。学员在校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为加强培训管理,承办机构在报名时可向学员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待学员结业后退还。

(五)结业证书。学员按规定完成学业的,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结业证书》和承办机构培训证书。

(六)后续服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可优先推荐参加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大赛等活动,优先享受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场地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参加承办机构或相关单位发起的校友交流活动,共享相关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平台。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51115-20日。

(二)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班次,并统一通过网络方式报名。每人限报1个项目1个班次,重复报名无效。

报名网址:http://www.gdhrss.gov.cn

网络报名通道开通时间为11150时至11202359分。报名者直接登录以上网址,点击“2015年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飘窗进入报名页面,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广东省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学员报名申请表》扫描件(见附件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有关单位(省妇联、团省委等)和承办机构,可宣传发动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并指导和协助其通过网络报名。

(三)资格审核。报名结束后,由承办机构对照报名条件对学员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125日前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班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承办机构择优确定参训人员。报名人数达不到招生计划的,可从其他班次报名人员中调剂。

(四)确认和缴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资格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参训学员名单,并在网络报名系统公布,由承办机构通知学员缴纳学员自负部分的费用。缴费统一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时请注明“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各承办机构银行账号见招生简章)。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资格,可择优从其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递补。

(五)报到及复核。学员根据承办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报到,报到时须提交《广东省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学员报名申请表》原件、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31寸免冠彩色照片,承办机构对纸质材料查验、复核无误后,向学员出具收费发票等凭证。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培训资格并退回已缴纳的学费。

四、其他事项

(一)承办机构须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参训学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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