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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1.校企合作单位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项目要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以“人才培养”作为合作的基本出发点。能有效促进专业建设、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创业良性循环,有利于提升学院品牌。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企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不予引入: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企业或项目;
(2)人员多、能耗大、噪音大、物流量大的大型生产企业或项目;
(3)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或项目;
(4)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
(5)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6)占有学院资源量与其产、学、研效益明显不相一致的项目。
5.引进合作企业的场地安排
学院场地资源由实训中心负责统筹管理,教学单位因校企合作项目需要场地,应首先向实训中心申请,实训中心审批落实后方可实施。